田金炉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姜某拿到了经济补偿金
来源:田金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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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拿到手,经过了解案情和简单的分析,很多律师都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这个结论和最终的结果或许是两码事,但是这个结论会一直影响着律师办案的全部过程。如果说一个注定要败诉的案件,一般律师是不会去接手的,除非当事人硬要打这场对律师而言毫无意义的官司,这种情形不外乎几种情况:第一种,当事人是法盲,任凭律师如何分析解释,自己固执己见,这种类型的当事人一般比较难缠,当真的看到败诉的结局时,会纠缠律师;第二种应该属于出气型,官司输赢不重要,这口气一定要出,对他们而言,给对方制造麻烦,将其告上法庭就是一种出气,至于诉讼结果的输赢到在其次;第三种类型就是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实遭到侵害,而自己又无任何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如果律师接受这种类型的当事人的委托,压力是比较大的,让裁判者作出公平的裁判往往都是需要证据来支持,没有证据,诉求都不到支持,那公平也从何来?当事人是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种结果的。当然,这种分类只是一家之言,供我自己参考而已。所以在面对注定要败诉的案件时,接受委托就显得非常慎重,或者说不接为妙。

案件是否会败诉,是从诉讼或者仲裁结果的角度来考量的,任何一个案子都会有一个结果。说到这里,突然感觉,这个标题似乎不妥当,什么叫“注定”,事在人为,注定要败诉的案件也可以通过的律师的滔滔雄辩而变得向相反的方向发展,指鹿为马这种技能律师应该具备。如果真是这样,那真是对律师的一种侮辱。律师可以有雄辩的口才,但决不可指鹿为马,颠倒是非,黑白不分。所以,注定要败诉的说法,就当是自己写本文,故弄玄虚,故意吸人眼球的一种伎俩罢了。

姜师傅找我时,只拿了一样东西,那就是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书,其他同案情有关的材料一份都没有,这让我有点无所适从,无处下口。而姜师傅一口的方言,加上他略显激动的语气,让我是一头的雾水。好在同姜师傅一起来还有他的双胞胎哥哥和姐姐。说他们是双胞胎,恐怕谁都不会相信,两人长的绝对地大相径庭。后来,从姜师傅的姐姐那里得知,那时候没有什么计划生育,想生多少就生多少。父母在生姜师傅兄弟两不久后便赶上了三年自然灾害,缺衣少吃,生病了能抗就抗,抗不过去就只能去其他人家那里投胎做人,所以,他们兄弟两没饿死已经很不错了,不过还是让姜师傅落下残疾,这个残疾就伴随着姜师傅一生了。听姜师傅的哥哥和姐姐叙述,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2000年9月,姜师傅被安排到萧山某福利厂工作,后来福利厂进行改制,姜师傅又被安排到改制后的企业工作,再后来,该企业又被某集团公司给兼并了,于是在2007年姜师傅又被该集团公司安排在其旗下的另外一家从事汽车配件的公司工作,一直到2011年4月合同终止。现在的问题就是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问题,单位告诉他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而这之前的不予补偿,这让姜师傅不能理解,我都做了十多年了,怎么只从08年开始计算呢?更可气的是,他们去劳动局反映时,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也是这么告诉他的,但他们还是不甘心,后来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姜师傅是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很快就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

为什么会出现姜师傅所说的那种情形呢?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款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的规定,用来解决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问题。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供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年限却只能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那么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这就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而该办法中却并没有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不过,早在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也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此暂行规定被2001年10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87号公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也由劳动合同期满要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经济补偿得规定,但被2008年1月15日发布并实施的《

nk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所以,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情形外,一般劳动合同的终止不会涉及支付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只需从2008年1月1日计起。到这里,应该能够明白姜师傅的困惑了。其实,该条款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比较复杂,而且各地都有出台相关的配套规定,这里就不详述。


回到姜师傅的案子上来,现在除了他们的叙述外,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单没有、社保凭证没有,应该说是一无所有。他们说告诉我这些材料都在公司。其实,这些到不少关键性问题,我要弄清楚的是:一、姜师傅和该公司师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需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来证明;二、如果存在劳动关系,签订有劳动合同,那么该劳动合同是否到期(不含事实劳动关系)。这是我首先必须明确的两点,这样先搞清楚这两点,才能为下面的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基础。说心里话,当事人什么证据材料都不能提供的时候,给律师带来的麻烦可想而知,而且有时候从内心深处还有种排斥感。而且,有的当事人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我只需要委托你律师办理,自己就什么都不需要做,全由律师去弄就可以了。这种想法固然没有打错,但是最起码的配合义务应该还是要尽的。不过,姜师傅的情形还是可以理解,因为他确实什么都不懂。他来求助律师时那种眼神让我没办法拒绝,恐怕那时候,律师在他心中不亚于救苦救难的观世音菩萨。

在调查的过程中,我是费了很大的精力的,跑了很多地方。但最关键的证据还是没有取得,那就是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是有的,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确定。但劳动合同是否是期满终止还是困扰我的最大问题,根据姜师傅自己的陈述,合同是到期了。于是,我只能想办法去单位去要合同。单位能给提供给我只是复印件,能给复印件已经很不错了,而这份复印件姜师傅自己也认可。合同期限确实已经届满。这样的话,姜师傅能够得到的经济补偿就真的只能从08年1月1日开始起算了,根据姜师傅的工资标准,能得到的补偿不会超过五千元(姜师傅的工资刚好比当地的最低工资高一点点)。我还是将自己分析的观点告诉了姜师傅,可以想象他当时失望的表情,不过最后我还是按照姜师傅的要求,向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诉讼请求中的补偿金额还是将08年前的也计算在内。我之所以这样做,有自己的考量,最大的想法还是希望能够通过调解来为姜师傅多争取一点的。

我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交到仲裁委时,面对我提出的请求,受理工作人员很不客气的告诉我,你请求的数额是得不到支持的。这样的语气我完全可以理解为是对这个律师连法律常识都不懂的一种不屑。在通知我拿开庭通知书的电话中,仲裁员也强调了这一点,并让我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其实,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我已经做的差不多,仲裁员不提醒,我也明白其中的道理,从自己执业风险的角度而言,我也会考虑到,律师要有正义感和同情心,但万不可感性处事。

开庭的那天,我来的比较早,这是一贯的做法,我不希望在走进仲裁庭时,自己还气喘吁吁,一副来去匆匆的急促表情。这是对庭审人员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职业的不负责。很难相信你急急忙忙感到庭审现场会有多少优异的表现,至少居中端做的裁判人员会从内心深处多少有点排斥你这律师,对于我这么个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律师而言,更是如此。在庭审之前,仲裁员跟我说,这么个小案子总不至于让我开庭吧?你们双方先谈谈吧。并不忘提醒我,合同到期终止的补偿金只能从08年起算。

被申请人方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个年级非常轻的女孩,怀里抱着一个非常大的盒子,告诉我说里面都是证据。这让我诧异不已,同时也给我一种启示,至少单位对此事还是非常重视的,律师更不可掉以轻心。调解的意向对方也有,也愿意配合,只是对我们提出的补偿数额比较难接受。最终还是需要有分量的人说话,单位来的三个人中,有一位姓黄的总经理,最终答应支付八千的补偿金。当姜师傅他们还希望争取到一万,而对于这点我是比较反感的,人总是有这种想法,似乎都有点喜欢得寸进尺,姜师傅他们的这种想法我立马给他们给打消了,因为这是不可能的,做任何事情都要懂得适可而止,更何况是这种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诉求。姜师傅也接受了我的意见。就这样一起注定要败诉的经济补偿金案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后来,姜师傅去法律援助中心送锦旗的时候,对法律援助中心的姚主任说,要不是田律师,我们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当然他们说的最多还是感谢之类的赞誉之词。而每当面对当事人的赞扬时,我都是淡然面对,我是一个不喜欢张扬的人。记得姜师傅他们和我走出仲裁庭时,他们就说,田律师,不知道怎么感谢你,我看电视上都送什么锦旗,我们也给你送个。他们说这话我是吓了一跳,我告诉他们,心意领了,锦旗万不能给我送。他们在法律援助中心说了这样一句话让我印象最为深刻,也最值得深思:“政府真好,还提供免费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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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金炉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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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田金炉
  • 执业律所: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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